河北海事局关于印发2021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海事局  2021-03-10 10:29:19

全局各单位:

2021年,河北海事局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按照河北海事局总体工作安排,认真落实部海事局海事法制工作部署,为河北海事局全面实施“3586”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特色创建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海事思维习惯和工作模式转变

    (一)认真学习宣贯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局各单位要采取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谋划发展思路、推进重点工作、突破监管难点,结合海事监管职能和工作实际,全面推进海事法制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创新时代河北海事法治建设工作新局面。

(二)编制河北海事“十四五”规划法治篇。

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要求,统筹《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总体安排,编制《河北海事局“十四五”法治建设发展规划》,坚持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高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努力打造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护航局“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

(三)做好新法宣贯和配套法规文件的修订工作。

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以新法修订出台为契机,跟踪《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修订进度,做好预研究工作,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体系文件的修订准备工作。做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贯工作,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将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纳入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内容,指导执法人员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行政处罚相关体系文件的修订工作,确保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执法工作不错不乱。

(四)开展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家战略通道安全相关课题研究。

选择局内有经验的专家、骨干组成课题组,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开展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家战略通道安全相关课题研究,立足交通海事行业,从保障国家战略通道安全角度,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探索和研究

二、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五)全面推广实施曹妃甸海事局服务自贸区建设新举措。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背景,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雄安新区建设、促进曹妃甸自贸区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依托,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推广实施曹妃甸海事局服务自贸区建设新举措。

(六)全面落实海事服务新模式。

开展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改革年度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学习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一站式办理,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度优化便民服务举措和政务服务模式,推进海事政务一网通办平台运行工作

(七)全面探索海事监管新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监管方式,提高检查效率。落实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按照部海事局统一安排,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模式。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非接触式执法方式。

三、以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为抓手,规范海事执法行为

    (八)强有力的推进综合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继续强力推进局综合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基于部门职责,开展体系文件梳理,探索将卓越绩效的理念与质量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管理体系覆盖范围。高度重视综合管理体系运行,重点要抓好基层一线体系运行监管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继续做好综合管理体系运行审核评估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布、备案及后评估工作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实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制度。开展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工作。

(九)强有力的推进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海法规[2012]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海法规〔2011〕186号)和我局相关体系文件,构建机关和基层分工合作、业务处室协同配合、线上线下互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做好迎接上级和地方执法监督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以发布案卷评查简报、执法督察通报的形式,加强对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和海事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度,营造卓越绩效管理工作氛围。以梳理海事法律法规为基础,对照上级相关执法程序标准,编制现场执法工作要点,形成具有可操作性、适用性的指导手册。开展年度执法社会满意度调查

四、强化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拓宽海事法制工作视野

(十)丰富海事铁军建设内涵。

开展执法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组建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探索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决策及海事执法中的智囊、助手作用。重视执法人员年度执法考核结果应用,树立奖优罚劣的工作导向。根据上级部署,有计划的开展“八五普法”工作。

(十一)加强对外联系。

    结合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结合海事法制工作需要,加强与上级法制部门沟通请示,主动对接和服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指导和支持。结合日常法制工作需要,加强与直属海事系统法制部门的横向联系,了解海事法制工作动态信息,借鉴海事法制工作有益经验,拓宽海事法制工作视野。

附件:2021年法制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河北海事局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2021年法制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工作

工作任务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完成时限

1

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海事思维习惯和工作模式转变

认真学习宣贯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规处

机关党办

一季度

2

向局领导汇报《海安法》征求意见稿、《海警法》跟踪研读情况。

法规处


一季度

3

编制《河北海事局“十四五”法治建设发展规划》。

法规处


根据局十四五规划编制进度

4

开展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家战略通道安全相关课题研究

法规处

机关有关处室、分支机构

四季度

5

根据上级部署继续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全年

6

根据河北省立法计划和交通部、部海事局部署,及时跟进、推动立法工作。

法规处

机关有关处室、分支机构

根据上级部署

7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推广实施曹妃甸海事局服务自贸区建设举措。

法规处

机关有关处室、分支机构

一季度

8

开展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改革年度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学习活动。

政务中心

分支机构

四季度

9

推进海事政务“一网通办”平台运行工作。

政务中心

分支机构

全年

10

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政务中心

分支机构

全年

11

制定河北海事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法规处


季度

12

根据部海事局和河北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法规处

分支机构

根据上级部署

13

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信用监管制度。

各分支局


全年

14

以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为抓手,规范海事执法行为

基于部门职责梳理工作事项和对应的操作性文件

法规处

机关各处室

四季度

15

开展综合管理体系培训。

法规处


季度

16

加强基层一线体系运行监管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

各分支局


全年

17

根据新法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修订相应的体系文件。

法规处

机关各处室

全年

18

开展局综合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季度

19

根据部海事局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权责清单、执法业务流程、海事行政执法政务服务指南

法规处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级部署

20

做好交通部综合执法检查、河北省行政执法考核、部局执法评议考核等检查的准备工作。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根据上级部署

21

开展2021年执法监督检查。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二季度

22

编制现场执法工作指导手册。

秦皇岛海事局


三季度

23

组织开展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工作。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三季度

24

开展年度执法社会满意度调查

法规处


四季度

25

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部海事局及我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法规处

机关有关务处室

根据上级部署

26

强化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拓宽海事法制工作视野

制定河北海事局2021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法规处


二季度

27

制定我局“八五普法”计划。

法规处


根据上级部署

28

探索公职律师作用发挥。

法规处

唐山海事局

二季度

29

开展对局属各单位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及证书年审工作

法规处


二季度

30

开展执法培训工作。

法规处

全局各单位

三季度

31

加强与地方、上级、直属海事系统法制部门联系。

法规处


四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