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修订说明

河北海事局  2021-11-12 17:08:47    来源:河北海事局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1号)、2020年10月30日部海事局发布了该规则的实施办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依据文件进行了修改,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按照新修订的规则对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该。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未满75千瓦的小型海船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5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1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修改为“未满75千瓦的小型海船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1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2、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3、将原办法第二十条“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八)项要求的材料,申请换发新的适任证书” 修改为“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八)项要求的材料,申请换发新的适任证书”。


4、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职务的知识更新培训:”修改为“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内容。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