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
1.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曹妃甸海事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部分海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交人教发〔2017〕36号)规定,“唐山曹妃甸海事处”修订为“曹妃甸海事局”。
2.根据《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016〕188号)对原交管细则中第十三条内容进行修改,水上交通管制由原来的5种情形修改为11种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新增“船舶”定义。
4.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调整修订或增补新设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新增D4登船点和L3离船点。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文与修改条文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文 | 修改条文 | 修改依据 |
1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曹妃甸海事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部分海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交人教发〔2017〕36号) |
2 | 第十三条 | 第十条 遇有下列有碍通航安全的情形之一时,VTS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发生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 《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016〕188号) |
3 | 原文无 | 第二十五条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4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引航员登离船点或登船区是指以下水域: | 第二十七条 (四)D4登船点指以点38°50′.00N/118°43′.9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作为直靠LNG船舶的登船点。 (七)L3离船点指以38°47′.00N/118°33′.40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作为曹妃甸港LNG船舶的离船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调整修订或增补新设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新增D4登船点和L3离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