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河北海事局  2020-10-09 16:29:21    来源:河北海事局政策解读

河北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近日,河北海事局印发了《河北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冀海通航〔2020〕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在河北海事局辖区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活动日益频繁和河北海事局辖区船舶流量激增的背景下出台,对服务国家能源开发和港口航运经济协调发展、维护海上通航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本《规定》从事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

一、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二、在锚地、航道、习惯航路等附近水域实施勘探开发作业,应做好相应海上安全警戒工作。

三、在海上从事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活动的船舶、平台、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号灯、号型。

四、配套的海底管线、电缆路由穿越通航水域时,应充分考虑水域底质、通航现状和港口规划等情况,确保管线、电缆等埋设深度满足船舶通航安全的需要。

五、为平台服务的相关船舶在航行、锚泊、过驳等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船舶拖带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应当经起拖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拖带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及其他笨重物体航行,应按以下要求申请发布航行警告。一般应在开航前至少三天向起拖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平台及其他笨重物体在河北海事局辖区迁移完成就位后,应立即将位置报告起拖地和终到地海事管理机构;

七、在海上作业的移动式钻井平台(船)迁移时应书面报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其中报废的井口或其他遗留物,均须将其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至少四米;保留的井口或其他孤立的水上、水下设施,均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