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河北海事局  2020-09-04 15:33:18    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安全〔2014〕517号,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国注册的航运公司中存在六类重点问题者实行重点跟踪监督管理,其所管理的所有船舶均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按照规定,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即为重点跟踪对象:

(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对于被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司有关情况,相关海事部门将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对被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将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强化问题跟踪整改。

    被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整改自查认为已不再存在六大类问题的,可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脱离重点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