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京唐港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河北海事局  2020-03-05 13:36:2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的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

1.3适用范围

1.3.1 适用于唐山海事局管辖水域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3.2 适用于其他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3.3 适用于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组织、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一) 政府领导、 统一指挥、 依法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二)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三) 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力量成员单位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做好预警预防工作,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四) 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的原则。

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搜救行动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业务上受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1应急领导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下设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称“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唐山海事局局长担任。

2.2应急指挥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唐山沿海水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应急领导机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各搜救责任区内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主要搜救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习、演练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

唐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唐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唐山海警局、沿海各县区政府(乐亭县政府、海港开发区管委会、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唐山近海救援志愿者协会。

1.唐山军分区: 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民兵和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教育局: 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保障陆上相关道路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保障和便利;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5.市民政局:协助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作出部署安排。

6.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反应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1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海上险情区域(A级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13.市政府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4.唐山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15.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及海洋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海上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16.唐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办理边防检查手续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17.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港口所属船舶落实应急反应制度;组织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

18.唐山海警局: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19.沿海各县区政府:制定行政区域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

20.唐山近海救援志愿者协会:服从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参加海上救援行动;组织开展日常性海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普及推广活动。

2.3运行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唐山海事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办公室主任由唐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海上极端天气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3)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4)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新闻发布;

(6)其他日常工作。

2.4搜救协调组

搜救协调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与市发改委共同组成,负责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无法到岗,应由其指定代替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或由其他指定人员担任。

搜救协调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预案启动后,搜救协调组具有组织、协调各种所需力量的权力,任何与本预案相关的人员、物资必须听从应急协调组的安排,无故违反、拖延应急协调组调配的责任人,建议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5咨询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5.1  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危险品、海洋工程、港口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水文、气象、安全管理和法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主要职责是: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5.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6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7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7.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或现场指挥报告;

(4)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2法律支援组

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

2.7.3信息处理组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4)负责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5)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指定部门负责。

2.7.4医疗保障组

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2.7.5应急保障组

民政、通信、交通、卫生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等保障。

2.7.6善后处理组

民政部门等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遗体处理、搜救产生的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7.7事故调查组

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8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一)

3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险情;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4.1.1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

1)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的信息;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他事故信息。

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4.1.2预警监测

(1)监测值班

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

预警监测电话:0315-12395。

(2)风险分析

   搜救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4.2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E、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2)重大风险信息(Ⅱ圾),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2级以上、14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E、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10级以上、12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E、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10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E、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4.3预警信息发布

4.3.1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1)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及时向海上搜救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2)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4.3.2 预警措施

(1)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接到海上预警信息后,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给海事部门,由海事部门利用相关设施进行播放;接到预警信息调整、取消时,也应立即通报海事部门由其进行播放。

4.4预警预防行动

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渔业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I级预警(“红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II级预警(“橙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等处于随时行动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海上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进入待命状态。

IV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应急响应

5.1.1报警信息接收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值班人员在接到海上险情报警信息后,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天气状况,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险情信息处理

5.1.2.1 信息核实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管理机构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进行核实;

8)其他途径。

5.1.2.2 对于经核实后发现险情信息不真实的,进行记录后,险情排除。

5.1.2.3 险情信息上报

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的海上险情,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并进行电话确认,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允许时再补充报告。

3)对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应按《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填写,将填妥的《海上险情报告表》书面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1.2.4 特殊情况的处理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在采取搜救行动同时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唐山市京唐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7)如海上险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事办、台办、侨办通报。

5.1.3险情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对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

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4)险情的级别;

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的援助;

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4唐山市海上险情初期应急反应流程图(见附图二)

5.2应急处置

5.2.1搜救协调员行动

搜救协调员对于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并采取以下行动:

1)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人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2)搜集有关气象、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

5.2.2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5.2.2.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本预案附录中提供了针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启动相应预案时,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调整方案。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5)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6)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7)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8)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9)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2.2.2 应急指令内容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其他必要的信息。

5.2.3现场指挥行动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2)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

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5.2.4成员单位行动

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5.2.5海上应急搜救力量行动

1)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数量、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4)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5)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

5.2.6咨询机构行动

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2.7应急保障组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保障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5.2.8专家咨询组的行动

由搜救协调组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2.9事故调查组的行动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证据收集,查清事故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5.2.10法律支援组的行动

研究、分析应急行动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涉法工作做好准备。

5.2.11善后处理组的行动

(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5)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

5.2.12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2.12.1 方案评估、调整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分析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2.12.2 评估方式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应急行动进行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5.2.12.3 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3唐山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三)

5.4海上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暂时中止海上搜救行动。在限制条件缓解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搜救行动。

5.5海上搜救行动终止

5.5.1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根据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判断,幸存者已经不存在生还的可能性;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已经获得成功,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3)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5.2 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作出。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

5.5.3 接到海上搜救终止通知后,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终止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使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秩序。

5.6安全防护

5.6.1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应为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6.2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5.7后期处置

5.7.1善后处理

(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及防疫工作。

(2)获救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安排遣返。

(3)死亡人员的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市民政局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

(4)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

(5)保险

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涉及保险的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按保险合同约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现场清理

卫生、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7)归还与补偿

市海上搜救中心协助市政府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7.2搜救后评估

(1) 搜救后评估开展条件

海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

A.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B.案例具有代表性;

C.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D.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E.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2)搜救后评估工作开展要求

搜救后评估工作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进行,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在搜救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总结报告。

应急行动结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搜救力量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提交搜救总结。

(3)总结评估较为重大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机构应召集专家组成员参加,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4)搜救效果总结评估报告应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备案,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5)海上搜救行动资料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相关通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险情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6信息发布

6.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唐山市委宣传部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新闻。

除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险情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健康状况、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6.3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或网络,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7应急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结合搜救海域内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海洋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海域的必要性,并促进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划定。

7.1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1)按照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配备与国家海上搜救机构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2)鼓励装备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设备和新工具,加大海上突发事件装备配备购置、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的投入。

(3)根据港口经济发展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规律,制定应急海上救助队伍建设规划。

7.1.2 避险水域

(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水域情况,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和水域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分类、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4)唐山市移动公司、网通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应协助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应急机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的定位服务。

7.2.2 唐山海事局应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现有的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

(2)对海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3)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市海上搜救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编制《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2.4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航空器与搜救中心联系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有线电话(0315-12395);

(3)DSC系统;

(4)通过其它海岸电台(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设置的电台);

(5)通过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

7.2.5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单边带;

(3)移动电话等。

7.3应急力量和资源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每年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

2)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3)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4)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1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实施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3.2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和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按照《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3.3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3.4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救援设备更新等。

7.3.5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3.6应急后勤保障

(1)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2)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搜救中心主任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3.7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海上险情时,由市政府或当地县(市、区)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海上险情应急救援。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4.2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或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7.5监督检查

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唐山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奖励与责任追究

每年度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搜救工作会议,总结搜救经验,改进搜救工作。

8.1 对积极参加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3 对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8.4  有关人员因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编制、批准

9.1.1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有关部队和部门意见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9.1.2 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意见。

9.2评审

9.2.1  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1)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形成评审报告。

2)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发现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9.2.2  评审方式方法

(1)专家评审

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2)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9.3修订与更新

9.3.1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9.3.2 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

9.3.3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9.3.4  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9.4备案

本应急反应预案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简称险情,亦称为海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滦南县、乐亭县内河水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10.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港京唐港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