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含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  2023-12-03 15:04:24

序号

类别

名称

状态

审批机构

主要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事项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

取消

直属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

行政许可事项

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

取消

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


3

行政许可事项

引航员注册审批(以上事项为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

取消

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4

行政许可事项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以上事项为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

取消

直属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行政许可事项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取消)

取消

直属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6

行政许可事项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取消)

取消

直属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7

行政许可事项

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取消)

取消

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8

行政许可事项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内河条例》取消)

取消

基层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9

行政许可事项

船舶污染物接受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取消)

取消

基层海事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0

行政许可事项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改《海环法》取消)

取消

基层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取消事项具体包括: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

2.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审批

3.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审批

4.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审批

5.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

6.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审批

7.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审批

11

行政许可事项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

取消

分支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


12

行政许可事项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下放

直属海事局(负责中资企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3

行政许可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下放

由直属海事局下放至分支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14

行政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下放

由直属海事局下放至分支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行政许可事项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下放

由直属海事局下放至分支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备注:表格统计范围为目前河北海事局有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包括取消下放前由河北海事局受理、部海事局审批的事项,以及完全由部海事局受理审批的事项。此表格将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及变化,不定期进行更新。

     政务咨询电话:0335—5366798/9,咨询时间:夏令工作日(6-8月)0830-1130时,1430-1700时;冬令工作日 0830时-1130时,1330时-1700时。


附件:5.河北海事局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含咨询电话).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