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08·25”“JY19”轮
搁浅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0年08月25日0833时左右,天津市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JY19”轮满载4200吨水泥出港时,在曹妃甸三港池航道A9与A7-1灯浮之间水域,因船长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船舶搁浅于39°06.284′N 118°33.248′E,搁浅位置在船体中部。约1744时在曹港拖轮协助下脱浅,事故未造成“JY19”轮船舶明显损伤,未发生污染,未发生人员伤亡,拖轮救助费用5.28万元,构成小事故。
二、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纳潮河海事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了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当事船员、查看船舶相关证书文件资料等途径,共取得:1)调查询问笔录3份;2)船员资料3份;3)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份;4)船员名单1份;5)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船舶检验报告1份;6)船舶证书文书相关资料8份(“JY19”轮8份);7)现场勘查照片视频及调查录像。
三、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基本数据.
“JY19”轮船舶数据
船名:JY19 船籍港:天津
船舶种类:散货船 建成日期:2009年07月26日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识别号:CN200811XXXX
总长:96米 船宽:14.5米
型深:6.6米 总功率:735KW
总吨: 2768 净吨:1550
(二)船员概况
“JY19”轮核定最低安全配员10人,该船本航次实际配员10人,其中船长一名、大副一名、二副一名、水手三名、轮机长一名、大管轮一名,机工两名,兼职GMDSS操作员两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三)船公司概况
1、“JY19”轮船公司概况
略
(四)检验审核情况
1、船舶检验证书情况
“JY19”轮航行区域为近海,持有天津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船舶电台执照。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发证单位为天津市船舶检验处。
2、安全管理证书情况
“JY19”轮现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为天津海事局签发,签发日期为2020年1月9日,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3月18日。
3、符合证明情况
“JY19”轮管理公司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符合证明为天津海河海事局签发,签发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5日。
4、船员证书情况
“JY19”轮船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适任证书,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涉事船员证书信息如下:
姓名 | 所任职务 | 适任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杨XX | 船长 | BED121202XXXXXX | 2022.11.30 |
陈XX | 二副 | BEJ123201XXXXXX | 2021.06.06 |
刘XX | 值班水手 | BBE146201XXXXXX | 2026.03.06 |
四、气象水文情况
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时,船舶观测搁浅位置天气晴,落潮,能见度良好,南风4-5级。
五、事故经过
根据“JY19”轮相关船员询问笔录、相关书证文书查验和曹妃甸海事局交管中心等数据分析整理。
“JY19”轮本航次自曹妃甸中物码头满载水泥出港,目的港为上海。
该轮于2020年8月25日0735时装载水泥完毕,实载货量4200吨,船艏吃水5.1米,船舯吃水5.2米,船艉吃水5.3米。
0800时,开始离泊。
0824时,经过A11号灯浮进入航道,此时航速4.2节,航向132度。
0828时,船舶接近A8号灯浮,航速5.2节,航向122度,船长指令水手向左调整航向二、三度。
0831时,航行经过A9号灯浮,航速6.9节,航向108度。
0833时,船舶发生搁浅,搁浅位置39°06.284′N 118°33.248′E。搁浅前航速6.9节,航向108度。
六、事故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JY19”轮船中附近搁浅,未造成船舶明显损坏,未发生污染,拖轮救助费用5.28万元,构成小事故。
七、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通过对相关船员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调查资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直接原因:
1.JY19轮未采用良好船艺航行。船长在出港过程中发现了顺洋轮和施工浮管,未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未采用正确的避让措施,盲目采取的避让措施致使船舶驶出了航道底边线,搁浅到航道外侧浅滩。
2.施工船“顺洋”轮影响“JY19”轮对通航环境的判断。在“JY19”轮出港时,施工船“顺洋”轮位置接近A6航标,经调查组现场勘查,“JY19”轮在出港过程中视线观察“顺洋”轮与A6航标重合,影响了船员对通航环境的判断。
(二)间接原因
码头公司未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该公司虽然提前将航道资料发送给船方,但是对进出港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有效提醒。施工船“顺洋”轮虽然让出航道,但所处位置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的进出港航行。
八、事故责任判定
“JY19”轮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1.船舶在航道水域航行应采用良好船艺航行。船长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应使自身船舶驶出航道有效水深范围。
2.中物港务码头公司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靠离泊船舶通航环境条件,并对进出港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