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20年10月19日0436时,空载“仕泰XXX”轮与一艘“三无”渔船在位置38°24′.81N/117°59′.24E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无”渔船沉没,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3万元,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后,沧州海事局于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当事双方船舶船上人员、现场勘验、船舶油漆取样送检、调取沧州VTS监控及AIS轨迹资料等途径,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1.“仕泰XXX”轮
船名:仕泰XXX; 船籍港:广州;
类型:运泥船; 航区:沿海;
总吨:2245; 净吨:1257;
参考载重吨:3456吨; 总长:76.20米;
型宽:16.00米; 型深:5.38米;
主机型号:YD-100
2. “三无”渔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种类:渔业捕捞船;
船长:17.5米; 船宽:4.1米。
1.“仕泰XXX”轮
船舶所有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许XX。
船舶经营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
2.“三无”渔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凡XX。该船未在渔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次出海系从事打渔作业。
DOC证书显示,“仕泰XXX”轮经营人是广州仕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泰公司),证书编号XXXXXX。
《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年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港澳航线货物运输、内贸普通货物运输等,公司法人代表是谢XX。
(四)船上人员情况
1.“仕泰XXX”轮
共计8人,分别是余XX、张XX、马XX、王XX、徐XX、柯XX、陈XX、潘XX。
事故发生时,余XX、张XX两人在驾驶台,张XX操纵船舶。
2.“三无”渔船
事故发生时,船上共计2人,相关信息如下:
凡XX,男,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顾X,女,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中,顾X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凡XX生还。事故发生时,凡XX在驾驶船舶。
1.“仕泰XXX”轮
经核对相关船舶证书,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主要内容 | 发证机关 |
1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有效期:长期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2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有效期2020年5月28日至2024年10月26日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3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有效期2020年5月25日至2024年10月26日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4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26日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5 | 国籍证书 | 有效期2020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6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有效期至2020年6月3日2025年6月1日 |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表1:“仕泰XXX”轮证书信息
2.“三无”渔船
当事方不能提供船舶证书相关资料,该船为自造用来捕鱼船舶,无船号、未登记、无证书渔船。
事故发生时,“仕泰XXX”轮处抛完泥后空载返回施工现场途中。经现场勘验,该轮当时船尾吃水2.7米,艏吃水0.7米。
“三无”渔船空载出港航行途中,船舷上沿距水面高度0.95米,推测吃水约0.5米。
1.“仕泰XXX”轮
(1)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航行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AIS | SPAT-1000A | 1 |
GPS | GPSMAP152C | 1 |
标准磁罗经 | CPT-130 | 1 |
操舵磁罗经 | LCT-165 | 1 |
测深仪 | DS207 | 1 |
导航雷达 | KR-1968-H | 1 |
表2:“仕泰XXX”轮证书信息
(2)现场勘验驾驶台航行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AIS | XA-198 | 1 |
GPS | GPSMAP152C | 1 |
标准磁罗经 | CPT-130 | 1 |
操舵磁罗经 | LCT-165 | 1 |
测深仪 | DS207 | 1 |
导航雷达 | KR-1968-H | 1 |
表3:“仕泰XXX”轮证书信息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仕泰XXX”轮实际使用AIS设备型号与船舶检验证书登记情况不符。
2.“三无”渔船
该轮仅有一台AIS设备(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损坏),无导、助航设施,船头右舷有1个灯杆,灯杆顶部有1个黄色闪光灯,开关处于开启位置。事发时,照明灯处关闭状态,黄色闪光灯开关处于开启状态。
西南风3-4级,能见度4-5海里。
事发地为涨潮近平潮。
事发位置位于黄骅港255#灯浮至253#灯浮之间航道北边线附近水域,“三无”渔船后方有1艘同时出海的不知名渔船。事发时,除“仕泰XXX”轮外,附近无过往商船或其他施工作业船舶。事故水域海图水深约7米。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仕泰XXX”轮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仕泰XXX”轮。
2.“仕泰XXX”轮船艏球鼻首右侧外壳板有明显擦痕,擦痕处有点状蓝漆,擦痕面积约1.2米×0.80米。擦痕中心位于艏吃水线标志前约0.48米,距龙骨高度约2.4米,点状蓝漆距龙骨高度约2.8米。
3.船艏球鼻首右侧外壳板两条加强筋沿水平方向有擦碰痕迹,擦痕长度分别为3.1米、3.3米,两条加强筋间距约0.5米。
4.球鼻首前端有两处明显凹陷,第一凹陷处中心点距龙骨高度约1米,凹陷面积约0.5平方米,第二凹陷处中心点距龙骨高度约2.4米,凹陷面积约0.28平方米。球鼻首第一凹陷处上方有擦碰痕迹,擦痕处附有蓝漆和绿漆,擦痕中心点距龙骨高度约1.5米,擦痕面积约0.3平方米。
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1.无船名、船籍港及其他标识。
2.驾驶台顶沿朝船头方向有低压照明灯1个,功率100w,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右舷靠近船艏位置有灯杆1杆,顶部有黄色闪光灯1个,灯杆中间部位有工作灯1个,只有灯罩无灯泡,未发现其他照明设备。
3.驾驶台整体向左倾斜约3°,右侧外墙面有擦碰痕迹,痕迹呈三角形且附有红色油漆,痕迹下沿距甲板高度约1.05米,水面高度约1.95米,下沿距上沿边缘(三角形斜边)约2.7米,痕迹水平方向长度约2.6米。驾驶台顶右侧挡水板有向里凹陷痕迹,最大凹陷深度约0.15米。
4.驾驶台内操纵杆处于停车位置,油门杆处于半速位置。
5.右舷舷墙有向里凹陷痕迹,痕迹处附有红色油漆,痕迹水平方向长度约2米,凹陷距船尾约5.1米处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条裂缝,垂直甲板方向裂缝长度约0.4米,水平方向裂缝约0.45米。
6.右舷舷墙有两条水平方向擦碰痕迹,舷墙上沿由前向后擦碰痕迹长约4.55米;舷墙下沿护舷材上有痕迹自船舯后开始向船艉方向延伸约6.46米。两条水平方向擦碰痕迹间距约0.5米,舷墙下沿护舷材水面高度约0.9米。
调查组人员对两轮疑似碰撞、擦碰处的油漆进行取样、封存、送检,经检测“仕泰XXX”轮球鼻首处外来油漆与“三无”渔船油漆样品一致。
1.根据当事人陈述,“三无”渔船当事人凡XX在“仕泰XXX”轮与“三无”渔船碰撞接触过程中由于惯性落水,凡XX能够指认出肇事船舶。
2.根据油漆检测报告,“仕泰XXX”轮球鼻首处外来油漆样品与“三无”渔船油漆样品均为表层绿色、第二层红色、第四层蓝色、第五层红色,且油漆种类一致。
3.2020年10月19日0436时,“仕泰XXX”轮轨迹与一雷达回波轨迹重合,且之后“仕泰XXX”轮出现明显降速和转向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认定两船存在碰撞的事实。
事故时间:2020年10月19日0436时;
事故地点:38°24′.81N/117°59′.24E。
认定理由:
1.2020年10月19日0436时,“仕泰XXX”轮位于位置点38°24′.81N/117°59′.24E,航速7.1节,航向235度;0437时,“仕泰XXX”轮位于位置点38°24′.71N/117°59′.07E,航速降到最低,航速5.0节,航向233度。此过程,“仕泰XXX”轮位于253#灯浮和255#灯浮之间,由外向里在航道内延北边线航行。
2.2020年10月19日0436时至0438时,“仕泰XXX”轮与一无名雷达回波重合。
经过轨迹比对,可确定“仕泰XXX”轮和“三无”渔船于2020年10月19日0436时碰撞接触并开始降速和转向。经测定,结果如下:
(1)碰撞时间。
2020年10月19日0436时。
(2)碰撞地点。
GPS位置38°24′.81N/117°59′.24E,位于综合港航道253#灯浮和255#灯浮之间,航道北边线附近。
综合分析碰撞过程如下:
“仕泰XXX”轮球鼻首前端第一处凹陷首先与“三无”渔船右舷舷墙碰撞,“三无”渔船右舷舷墙出现裂缝,船体右倾并右转。“仕泰XXX”轮球鼻首前端第一处凹陷上方擦碰痕迹处与“三无”渔船驾驶台右侧外墙面接触并向“三无”渔船船尾方向滑动。“仕泰XXX”轮球鼻首前端第二处凹陷与“三无”渔船驾驶台顶右侧挡水板擦碰并向“三无”渔船船尾方向滑动,“三无”渔船驾驶台顶挡水板向里凹陷,加剧“三无”渔船向右转动。“仕泰XXX”轮球鼻首右侧外壳板加强筋与“三无”渔船右舷舷墙上沿和舷墙下沿护舷材发生剐擦,加剧“三无”渔船右倾和右转趋势。之后“三无”渔船船体与“仕泰XXX”轮船艏右侧外壳板擦碰,最终翻扣。
2020年10月19日0000时,“仕泰XXX”轮载4000吨泥,自黄骅港综合港区施工水域开往抛泥区抛泥。
19日0200时,张XX操纵船舶进港,无协助瞭望值班人员。
19日0430时,“三无”渔船经过255#灯浮,“仕泰XXX”轮航速7.1节,航向约240°,两轮相距约1.41海里。
19日0432时,“仕泰XXX”轮航速约7.0节,航向约240°,距“三无”渔船约1.1海里。
19日0433时,“仕泰XXX”轮右舷过253#灯浮,航速约7.0节,航向约239°,距“三无”渔船约0.67海里。
19日0436时,两船发生碰撞,“仕泰XXX”轮航速约7.1节,航向约235°。
19日0437时,“仕泰XXX”轮航行至位置38°24′.71N/117°59′.07E,航速约5.0节,航向约233°。
19日0439时,“仕泰XXX”轮航行至位置38°24′.62N/117°58′.91E,航速约6.1节,航向约251°。
2020年10月19日0400时,“三无”渔船自综合港区二十万吨码头东侧起锚,航速6节至7节,船头右舷黄色闪光灯开启,驾驶台前“大灯”未开启,无AIS设备。凡XX驾驶船舶,顾X在驾驶台睡觉,无人瞭望。
19日0430时,“三无”渔船航行至位置38°24′.38N/117°58′.48E,右舷过255#浮标,航速约6节。
19日0432时,“三无”渔船距“仕泰XXX轮”约1.1海里,航速约6.1节。
19日0436时,“三无”渔船航行至位置38°24′.81N/117°59′.24E,航速约5.6节。此时当事人凡XX看到对向行驶船舶,摘空挡,左满舵,两船发生碰撞,“三无”渔船向右倾覆。之后“三无”渔船驾驶台右侧墙体和右舷舷墙与“仕泰XXX”轮右前船壳板再次擦碰,“三无”渔船沉没。
事故造成“三无”渔船船上人员顾X死亡。
“三无”渔船打捞费用、修理费共计为23万,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约为23万元人民币。
“仕泰XXX”轮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三无”渔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九、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为船舶碰撞责任事故,“仕泰XXX”轮与“三无”渔船应承担对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