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 [2024]040102000311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青岛锡和船务有限公司 | 张** | 2024年2月25日, 东港海事处执法人员接收秦皇岛海事局指挥中心转送的举报线索, 对停靠于东港区707#泊位“信致远1”轮的潜水作业进行举报信息核实,经调查后发现, 青岛锡和船务有限公司向秦皇岛海事局申请与该潜水作业相应的航行警告 (冀航警83/24潜水作业) 中,所申请潜水作业的地点为山海关船厂锚地,后因船期发生变化,该潜水作业的地点变更为东港区707#泊位,青岛锡和船务有限公司在改换潜水作业区域后未重新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 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