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1 | 海事罚字[2023]040200000612 | “盛灏环保油5”轮(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河北鑫胜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 李兆兴 | 2023年4月30日,沧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综合港257号浮附近对“盛灏环保油5”轮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于2023年4月30日0105时离开天津港,当日0635时到达黄骅港,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船上所配备船员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比较,缺少三副1人,存在(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河北鑫胜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盛灏环保油5”轮船舶经营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3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