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海事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

沧州海事局  2020-06-22 14:58:44

沧州海事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

 

1.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如下相关作业单位: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作业报告检查

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是否与报告的时间基本一致,实际作业船舶是否与报告作业的船舶一致,实际作业的项目是否与报告的项目一致,实际接收的污染物数量是否与报告的基本一致。

二、船舶相关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是否持有并保持有效;是否制定作业方案或计划(如适用)、作业是否按规定记录(如适用)。

三、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检查:

检查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四、设备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五、操作性检查

检查船员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作业方案,对相关操作规程是否熟悉并遵守,作业期间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七、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是否进行了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七、《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针对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适用时)。

2.船舶是否配备有效版本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3.船舶是否配备稳性资料手册。

4.船舶是否配备装载仪(适用时)。

5.船舶是否配备有关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适用时)。

6.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适用时)。

7.是否按规定办理船载B组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手续(适用时)。

8.船舶实际载运货物是否与申报或报告情况一致。

9.船舶与码头是否商定装卸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装卸,是否对照《船/岸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

10.所装货物是否超载。

11.船舶是否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持有所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证书或文书。

二、针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2.船舶是否配备有效版本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船舶是否配备有关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4.船舶是否收到了托运人提交的危险货物信息,是否对货物信息进行了审查,货物信息的完整、真实是否与所托运的货物一致。

5.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实际载运货物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6.船舶是否持有危险货物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7.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是否持有经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8.船上所装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要求。

9.积载、隔离是否合规。

10.装载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其外观是否完好,标记和标牌是否合规,箱门关闭是否正常。其他包装危险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标记、标志、标牌是否合规。

三、针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2.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或者船舶检验规范。

3.船舶是否配备有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4.是否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5.船舶实际载运货物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6.船舶是否与作业对方建立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签署《船/岸安全检查表》。

7.船舶是否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持有所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相关证书或文书。

8.船员是否持有与所装运货物对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9.船舶是否持有《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或者《货物记录簿》,并记载规范(适用时)。

10.船舶设备设施和操作性检查见船舶现场监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六、《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作业前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与报告的是否与报告的基本一致。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是否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四、是否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五、是否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

七、是否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抽查依据

一、《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四十九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号)二、(三)

 

4.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是否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二、是否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申请。

三、作业船舶、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是否与船舶作业申请书一致。

四、是否按照船舶作业方案实施过驳作业。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八条

 

5.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水域范围、参与船舶与活动内容是否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一致。

三、实施水上水下活动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四、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落实通航安全评估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通航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超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不得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

五、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六、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水域是否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抽查依据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

二、《航道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四、《航标条例》第三、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五、《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六、《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6.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拖带活动组织单位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是否已经按照规定针对沿海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或者针对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拖带申请;

二、海上拖带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三、内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限物体,是否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四、海上拖带活动是否存在明显的不适航或不适拖情况;

五、海上拖带活动是否明显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抽查依据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六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八条,第十七条 

 

 

7.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是否编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

二、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按照污染风险评价报告或《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要求》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监视设施,并处于良好状态。

四、是否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是否有其他替代措施满足在港船舶的排放需求。

五、是否编制了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评估,以及是否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适用时)

六、是否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8.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针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现场核查:

(一)核查在港船舶是否按要求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二)核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办理情况是否在该船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中作了相应记载;

(三)核查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港时间和地点等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且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准确显示船位动态信息。

二、针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现场查验: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申办进口岸审批、进口岸手续和出口岸手续;船舶概况、货物、船员、旅客、危险货物等是否与申报情况相一致;

(二)进口船舶是否持有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已办理进口岸申请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岸;

(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四)是否具备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五)出口岸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出口岸船舶是否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出口岸船舶若有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出口岸船舶若存在被禁止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否已依法解除;

(九)出口岸船舶为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的,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抽查依据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二、四十四条;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六十八条;

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六、《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七、《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八、《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九、《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9.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是否有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二、是否有无关的船舶、设施进入安全作业区。

三、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是否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五、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落实通航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六、有关单位是否有效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八、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条

 

1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是否存在明显涂改的情况。

三、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是否存在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的。

四、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相符。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八、二十三条

五、《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五十四条

六、《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八条

 

11.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情况。

三、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船舶国籍证书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五十一至五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1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且按规定在船上保存。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五十六、六十七条

三、《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

 

 

1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航运公司(含船舶管理人)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船舶是否按要求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七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六十七条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4.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申报员、检查员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将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二、申报员、检查员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申报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三、申报员、检查员是否违规使用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抽查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四、《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全文

 

15.引航员注册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引航员注册检查

抽查主体

沧州海事局船舶处

抽查对象

引航员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

二、《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三条

 

 

16-1.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三、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船舶电台执照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三、《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四、《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

 

16-2.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标识码证书

二、标识码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三、标识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标识码证书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

三、《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第四条

 

17.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沧州海事局船舶处、大港海事处、综合港海事处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二、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输入准确信息。

三、是否存在占用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进行有害发射的情况。

四、船舶通信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三、《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款十一、十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款十九项

五、《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  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