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海事局  2016-09-05 17:11:18    来源:船舶监督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好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
   (一)对于符合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中所列证书,行政相对人申请办证时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对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要求,进行核查和处理。
   (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只适用于诚信的船员和机构,对于不诚信的船员和机构不实行无纸化申办。
   (三)海船船员证书遗失补发和污损补发不实行无纸化申办。
   (四)已实现船员考试费用网上缴纳和船员服务簿电子照片打印的单位,可自行公布关于船员考试报名及船员服务簿无纸化申办的便利措施,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二、关于海船船员考试成绩公布
   (一)请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山东中创公司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改造和更新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实现考试成绩现场打印和  按要求公布考试成绩提供技术保障。
   (二)船员考试成绩公布由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三)为保证船员考试成绩的正常公布,所有考生都应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安排考务,不得在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临时增加考务中未作安排的人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相关便利措施,实实在在地便利船员和企业;要跟踪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部海事局反映。
   (二)各单位要广泛宣传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相关便利措施,为船员和企业做好解读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2016年7月15日前将“11规则”沿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业务用章和签名印模(实际尺寸)以及适用于无纸化办证的行政许可受理专门印章印模(实际尺寸)通过电子文件发送给船员信息化推进工作组(邮箱地址:weimeng@msa.gov.cn  或18529378@qq.com)。
自2016年10月1日起,“11规则”沿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签发官员签名、签发机构印章采用电子打印,其他证书、证明的签名、盖章仍采用原有方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