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河北海事局  2013-03-01 00:00:00    来源:船员管理处
辖区各船员培训机构:
    2012年,河北海事局船员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船员培训管理工作,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秦皇岛兴荣海校新增船员培训项目通过了部局组织的现场核验,连同原有的船员培训许可项目,该校具有的培训项目基本涵盖了船员培训的所有项目,现正筹备开展大专层次的航海教育;顺航船员培训学校3个新增船员培训项目、沧州海事学校成立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及申请开展的6个船员培训项目分别通过部海事局组织的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和船员培训项目的现场核验。根据履约过渡期管理的有关规定,辖区培训机构开展了过渡期履约培训,从考试结果看,船员培训质量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为进一步提升辖区船员培训质量,按时完成履约培训工作,现对下一步船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辖区各培训机构从以下方面对教学过程和环节进行一次履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局船员管理处:
   (一)师资的专业、学历、资历等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所承担培训课程的相关要求;师资是否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及参加师资培训的情况。
   (二)培训设施、设备及教学手段是否满足相关科目的要求。
   (三)教学计划是否满足相关科目教学大纲的要求。
   (四)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培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培训的要求告知学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学员方可参加相应的培训。
   (二)加强培训考勤管理工作,每班结束前,各培训机构通过船员系统上报船员考勤信息,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的学员,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三)开展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要加强招生学员的报备工作,春季招生的学员信息在每年的4月底前、秋季招生的学员信息在每年的10月底前通过船员系统向船员管理处报备。
   (四)严禁各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开展船员培训。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开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培训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办学层次,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要求开展各项培训管理工作,确保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为掌握各培训机构师资专业水平,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我局将于今年的7月份对各培训机构教员进行一次师资专业水平测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并将于今年的11月份对辖区培训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师资、设施、设备等不能满足要求的培训项目将暂停其开班资格。
    特此通知。
 
 
                              
                                                               河北海事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