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曹妃甸唐海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年3月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401000811 | “顺达1508”轮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案
| 江苏神洲船务有限公司 | 2024年01月29日,唐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双龙河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顺达1508轮在方舟船厂附近水域航行,航迹可疑,执法人员要求其靠泊后进行登轮检查,发现该轮在船共四人,分别是王*春(身份证号320622********37350)、郑*武(350128********61413)、谢*明(320622********96832)、陈*(320622********47149)。其中王*春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船担任管事;郑*武持有有效的海船水手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在船担任水手;谢*明仅持有内河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未持有健康证明,在船担任水手;陈*未持有任何有效培训合格证明、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在船负责烧饭。该船2024年1月25日,由曹妃甸三港池航行至双龙河口锚泊,后于2024年1月29日由双龙河口航行至方舟船厂附近水域。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最低配员:船长1名、大副1名、值班水手2名、轮机长1名、大管轮1名、值班机工1名、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名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名。该轮所配船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缺配船长1名、大副1名、值班水手1名,轮机长1名、大管轮1名、值班机工2名、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名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名。由于该轮未配船长,其存在的在船工作人员未持有证书的违法行为另案调查处理,本案仅江苏神洲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负有责任,存在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银行缴纳 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 2024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