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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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罚字[2022]040401007511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田** | 田**,“北仑海豚”轮二副,于2022年5月19日在国投煤码头205泊位,被唐海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北仑海豚”轮于2022年4月28日由扬子江港开航曹妃甸港,于2022年5月16日1436时在曹妃甸西锚地抛锚,值班驾驶员田**未将锚地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等信息在航海日志内记录,田**作为值班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田春林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内的违法事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第27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满足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 2022.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