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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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名称核准 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名称核准) 河北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名称核准)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名称核准)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名称核准)
办事对象 1、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2、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尖遭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办理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舶名称和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2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应当提交统一使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5、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原件1份,纸质版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情况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docx